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付**、刘**、绥化市顺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顺鑫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付**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采信兴公交复字(2016)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3月21日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送达复核审理通知书,3月29日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予以受理,兴安盟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的复核程序至此终结,而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属于程序违法,该项书证无效;该份复核结论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样属于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刘**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确定为2017年4月3日,而上诉人任**于4月4日又收到一份4月5日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对此解释为,4...(本文书还有4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