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陈*与被告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7009.41元;2.判决林**向陈**、陈**、陈*赔礼道歉;3.本案的诉讼费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6日,凤阳县板桥镇板桥村上前组村民陈*江到凤阳县板桥镇板桥社会村民委员会找林**询问土地确权事宜,林**在向陈*江解释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后林**打了陈*江,造成陈*江轻微伤。陈*江于2016年3月16日前往凤阳县人民医院和蚌...(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