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裴**与被告付*、付**、李**、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付**、李**、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96.8万元;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3280元,此损失为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0日至还清款项为止(96.8万×9%/年×2年+96.8万×9%/年÷12月×4个月);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两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四被告将位于寻甸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六组**号全部房屋及空地以9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