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汝州市蟒川镇罗*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罗*村五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罗*村五组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张**持有1983年临汝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该林权证合法有效,张**对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荒山享有不可侵犯的物权。张**父亲张中法名下的荒山在1990年分家时归张**所有,伯父张东法名下的荒山因其本人年事已高,其子女也不愿意管理,也都归张**所有。多年来,张**一直对林权证所确认范围内的荒山进行管理,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从未有人...(本文书还有2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