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起诉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大王*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申请人诉请事项系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申请人赵**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大王*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受大王*区发放给村民的生活费。2006年,大王*区居委会将申请人定为”女儿户”,并以此为借口,停发了申请人的生活费。2015年11月11日,大王*区居委会又决定向申请人发放2015年度生活费,但该费用一直没有实际发放。申请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大王*区居委会向申请人支付该笔生活费。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行使的范畴,是集体组织内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一、二审裁定认...(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