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库单》一份,证明系争货物单价为美元660元/公斤,总额为美元132,000元。
2、电子邮箱截图、原告与外商的电子邮件公证件、英文信件公证件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0日,外商买家告知原告,系争货物中的一桶,因美方机场装卸失误破损泄露,损失货物34.29公斤,福沃航空发函表示仅赔付美元60.33元。
喆程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均为境外形成,该内容未经我国领事馆认证,证明内容亦不予认可。中硕公司的意见同喆程公司一致,并认为原告与外商的合同中已经明确交易采用cif形式,则是否购买货物保险与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无关联。张磊对证据真实性并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内容。其之前提到的这批货物的保险是指出口信用险,并非航空运输保险,在cif规则下,当货物进入机舱离境后,货...(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