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灵武市政府)、灵武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灵武市土储中心)、灵武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灵武市国土局)、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灵武市住建局)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9年灵武市政府发布公告,因城市建设需要决定对灵武市绒线厂南生活区房屋及土地进行拆迁征用。公告载明的拆迁人为灵武市土储中心,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等值产权置换,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灵武市政府2009年颁布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伟房地产公司)具体负责原绒线厂以南及原化肥厂家属院片区的拆迁。王**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4月9日,源伟房地产...(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