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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北京金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陕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7
  •  
  • 【案例概要】

    被告锦江物业西安分公司辩称,一、被告仅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是金辉***小区**号楼西北角墙面的建设方和施工方,无赔偿责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墙体倒塌系隔壁宏***小区给水管网跑水,致机电市场商户大量浸水,后导致墙体倒塌,被告对侵权事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事故发生地点已安装挡车桩不许停车,车主张**擅自将车停放在禁停位置,且被告没有收取任何停车管理费用;四、车****小区业主,被告已与车主张**协商并通过折抵物业费的形式向其支付了9000元补偿金,且车主张**在协议中明确车辆维修事宜由车主自行处理,与被告无关,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提出异议,并不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被告提出赔偿或补偿请求。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车损款。综...(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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