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锦江物业西安分公司辩称,一、被告仅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是金辉***小区**号楼西北角墙面的建设方和施工方,无赔偿责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墙体倒塌系隔壁宏***小区给水管网跑水,致机电市场商户大量浸水,后导致墙体倒塌,被告对侵权事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事故发生地点已安装挡车桩不许停车,车主张**擅自将车停放在禁停位置,且被告没有收取任何停车管理费用;四、车****小区业主,被告已与车主张**协商并通过折抵物业费的形式向其支付了9000元补偿金,且车主张**在协议中明确车辆维修事宜由车主自行处理,与被告无关,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提出异议,并不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被告提出赔偿或补偿请求。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车损款。综...(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