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鲁山县支行)诉被告安**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鲁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截止2017年8月9日,尚*原告贷款合计人民币12126.14元,其中本金9799.74元、利息1926.70元、超限费0元,滞纳金579.93元、手续费119.77元,以后部分至账务处理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一并偿还;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向原告申请贷记卡,经原告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为其开卡,卡号:62×××29,信用额度为1万元。持卡人开卡后开...(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