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强新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尚处于有效在先注册状态。第15011144号”强新”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和第3848780号”强新”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强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强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6)第****号《关于第15011144号”强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