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8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吉有限公司(简称王*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王*吉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2242986号”加多宝及图(立体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可乐、奶茶(非奶为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饮料香精”商品上。
2014年3月31日,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