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丹赛尔巴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丹赛尔巴黎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4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丹赛尔巴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郑*、原审第三人aw许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日,丹赛尔巴黎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0136914号”王**tbyalexanderwang”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浴液、香精油、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增白霜、眼影膏、牙膏”商品上。
在初审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aw许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35564号《”王**tbyalexanderwang”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35564号裁定),认为aw许可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aw许可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第35564号裁定,于2013年12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亚历山大·王(alexanderwang)是服装设计界非常有名的设计师。丹赛尔巴黎公司擅自将与”alexanderwang”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亚历山大·王(alexanderwang)的姓名权。被异议商标与aw许可公司...(本文书还有6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