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尼路**号。
上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稻花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简称丰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4月14日,丰益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7324273号”金龙鱼稻花香”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等。
第1041188号、第1396938号、第1291723号、第1293949号、第6773964号”稻花...(本文书还有4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