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5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泰国商业部外贸厅的委托代理人xx、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10979056号”图形”证明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泰国商业部外贸厅于2012年5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米(半磨过的)”商品上。
第6886531号”湘金源香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米*(粉状)、面条、米*、挂面、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糖、粉丝(条)、以谷物为主的零...(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