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耀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9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陈**,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吴**,原审第三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原审第三人新乡仲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仲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专利号为201120194901.0、名称为”一种分体式立式烘干塔”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其申请日是2011年6月10日,现专利权人为河南省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体式立式烘干塔,包括筒体及两层以上沿筒体轴向交错布设在筒体内腔中的挡料圈和扬料板,在扬料板与对应挡料圈之间设有用于物料通过的落料间隙,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由两节以上的环形分段筒单元轴向对接组成,在各环形分段筒单元的内腔中均安装有所述的挡料圈及扬料板,所述扬料板轴向间隔分设在所述环形分段筒单元的内筒壁上,在所述挡料圈的周*外壁上径向布设有伸入所述落料间隙、用于与所述环形分段筒单元连接的连接件,在所述各环形分段筒单元中位于相应扬料板下方的内筒壁上对应的径向凸设有与相应连接件对应连接的连接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立式烘干塔,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各环形分段筒单元的端部分别径向固定有连接法兰,相邻两环形分段筒单元之间通过连接法兰用紧固件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立式烘干塔,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由沿水平延伸、尖头朝上的角铁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分体式立式烘干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挡料圈为上小下大的锥筒形结构,该挡料圈至少由两个半圆锥状的弧形冲压件对应扣合围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体式立...(本文书还有8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