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秦*岛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广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河北大街西段金梦海湾房屋一套,面积98.21平方米,车位一个,总房款1668200元。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交付购房款1616820元、设备设施维修基金50005元,预存水电费500元,第一年度取暖费2738元,共支付1720063元,同时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今,被告仍未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双方又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退房协议,但被告仍未履行给付房款及违约金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房款172万余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