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明及其辩护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22时,被告人刘*明酒后驾驶皖s×××××号轻型货车沿30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西潘*镇梦幻生态园东侧路段,撞至行人陈*,造成陈*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明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陈*的谅解...(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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