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餐饮)与被告金**、辛**、第三人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餐饮委托代理人曹**和段**、被告金**、被告辛**委托代理人金**、第三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华餐饮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先后与二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两份,承租了二被告所有的本市碑林***小区**号楼**号**层房屋,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的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房*为每月5200元。第二份租赁合同签订不久,二被告即多次单方要求提高房*,并数次到原告店里闹事,还以锁门等方式对原告进行逼迫,致使原告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6月份购买了本市碑林***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房屋,作为操作间使用。2014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