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郑**因经营需要找原告借钱,原告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郑**出借现金15万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该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借条载明:“今借付**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实际借款日期2010年6月27日)。借款人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郑**催要借款,被告郑**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另查明,被告王**与被告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当对借款本金15万元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依据《最高法...(本文书还有1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