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靳*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2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被上诉人市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市公交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诉求不是劳动仲裁的范围,一审裁定正确;2、国有企业离岗休养员工的待遇,按政策处理,不是法院受案范围。
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其扣减的原告退休前工资等各项收入198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