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800元(4800元/月×1月)。事实和理由:2005年10月,原告入职被告处,被派到渝湘高速d13合同段从事驾驶员的工作。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后,原告先后在达陕高速d6合同段、北川灾后重建s302线3合同段、从莞高速d10合同段从事协调员、实验员或办公室接待等职务。2011年10月1日,原告非因本人原因从被告处被安排到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处,并与西部公司签订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