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云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30749.85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363600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30198元(自2014年10月1日按月息千分之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损失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日、2013年11月11日和2014年3月1日,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2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