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朱**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顺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朱**及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山西顺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山西顺德公司诉称,被告马**于2010年7月28日成立太原市迎泽区王*咖啡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王*咖啡”),系个体工商户,被告马**是负责人,朱**是实际经营人。被告于2011年1...(本文书还有10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