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地产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事实审理不清的错误。1、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母亲郭**是否合法入住本案诉争房屋的事实没有查明,只以该人与地产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交房款、并实际入住为由,确认争议房屋已安置给案外人郭**,没有审理查明客观事实;《拆迁协议》中的主体郭**是错误的,主体应是...(本文书还有2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