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95000元(以下正文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3711元,上述合计10871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陈**平时都从事农村建筑施工业务,2014年9月中旬,被告陈**承揽了**幢别墅的施工业务后,便请原告负责工程的装饰装修业务,工程完工后,2015年1月1日,原告和被告陈**对工人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同时被告陈**以“欠条”的形式对下欠的工人工资进行了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陈**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下欠的工人工资至...(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