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杨**、肥乡县辉煌运销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5年4月19日1时50分许,顾建龙驾驶的鲁q×××××号微型轿车(车载李**、张**)沿汤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桥路段,与前方对行的被告杨**驾驶被告辉煌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号(冀d******)半挂车相*,造成顾建龙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辉煌公司辩称,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称驾驶人杨**属于准...(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