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广西南宁长兴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长兴公司、大裕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长兴公司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6个月商铺经营收益权收益金共计8742元及逾期181天的违约金6226.4元,剩余的按累计至被告长兴公司退还原告交纳的商铺经营收益转让费为止;2、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商铺经营收益转让费86000.00元;3、被告大裕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请: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兴农贸市场(春晖店)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16248yjsp-a144号)。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赵**与长兴公司签订一份《长兴农贸市...(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