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阻止原告建房;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本村民组拥有房宅一处。原房建于1988年,由于年久失修**房屋破旧。2016年12月,经上蔡县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检验后作出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属于危机c级,建议撤除重建。2017年农历3月16日,原告扒掉原来的危房,在原址重建新房。报告原本是原告的嫂子,早在1995年就与原告的哥哥刘*安离婚,刘*安也...(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