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查明:”2015年1月23日,原审法院向甘**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禄,对平川区安韦煤矿和军源煤矿关闭后产能奖补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中,该院办案人员询问上述两个煤矿的所有人是谁的,吴*禄副局长回答是白**的,并说明相关资金直接给付两煤矿所有人是白**。”该事实属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签署时间为2012年2月3日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代章程)》,以证明军源煤矿股东为白**、高**、李**三人。(2015)晋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查明:”2012年2月2...(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