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太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6,22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按每天20元计算14天)、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46,153.60元(按每年57,692元计算8年,再乘以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6,007元、营养费2,400元(按每天40元计算60天)、律师费5,000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诉讼...(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