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与西宁川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邱**与川南公司分别起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分别作出(2015)北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北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邱**、川南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分两案审理,程序违法,故以(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36、00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7号、第6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经审理后作出(2016)青0105民初338、33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回重审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仍以两案分别审理后作出(2016)青0105民初338、336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每个案件编订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本文书还有4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