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本村村民刘*某之间存在土地纠纷,经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处理后,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14号关于刘*某与蒋**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意见,将争议的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刘*某所有,并过户到刘*某名下。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处理意见超越职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经(2012)呼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告与刘*某之间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人民政府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因而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被告协调村委会另行调剂了一块75亩的土地承包给原告,三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原告开始经营。原告认为被告越权作出...(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