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邹**(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同日根据原告申请对桂j×××××号出租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5月25日,本院收到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6月28日,被告李**申请对投保单中的签名”李**”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记鉴定。2017年8月22日,本院收到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人民保险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530元,其中由被告人民保险贺*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3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