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县松柏杨*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安阳松柏杨*作社)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安阳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下达(2016)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松柏杨*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国网安阳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松柏杨*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0万元,发回重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99200元(包含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98700元,停...(本文书还有3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