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谌洪文因诉被上诉人鄄城县人民政府确认搬迁补偿安*协议无效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鲁建住字[2015]25号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其中濮水新村片区在列,而本案原告为该片区内孙*行政村尹庄村村民。2016年5月1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鄄征公告[2016]6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权*、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事项,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陈*街道办事处孙*村。2016年5月9日,鄄城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关于孙*行政村(尹庄自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方案...(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