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士威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原告的营销员入职审批表上的笔迹进行鉴定,2017年7月28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最近11个月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3500元/月×11月=38500元;2、判决被告向荔浦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原告补缴2012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3、判决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金,即3500元/月×4.5月×2倍=315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失业保险损失的赔偿金,即1000元/月×12月×2倍×70%=16800元;5、判决被告发放2016年6月份工资35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即1750元。以上合计9205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日,经朋友介绍,原告到被告在新疆乌鲁木齐办事处应聘业务员的工作,填写了《桂林名士威公司营销员入职审批表》,应聘区域为乌鲁木齐,应聘职位为业务员。原告应聘到被告单位一直担任被告在新疆乌鲁木齐的业务员,但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本文书还有6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