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笔借款的经办人是当时典当公司工作人员刘*水。后大宁县众康食品公司委托陈*宏与大典典当公司协商还款达成协议,同意总还款36万元,当时还20万,由陈*宏打欠条16万元,并将陈*宏的个人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抵押。大典典当公司董事长杨*让工作人员将典当房产证和抵押的土地证归还给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有**、三笔借款的经办人刘*水、典当行的邻居贾天雨为证。原判未让双方质证,亦未判决归还16万元以后,应该归还房产证、土地证的事实。综上,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开庭...(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