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毛*、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2725.12元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8月31日前利息为3287.97元,自2017年9月1日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西新村x号大院**号楼**单元x号房屋依法处分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