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汤**辩称,一、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自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2015年12月20日,大理市凤仪镇志宽装卸队与云南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签订《白糖装卸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大理市凤仪镇志宽装卸队对云南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省农资公司凤仪仓库的白糖装卸业务进行承包,被告作为大理市凤仪镇志宽装卸队的实际经营者,为履行上述合同,雇佣原告等人进行白糖装卸。2016年10月28日下午四点左右,原告和另两名装卸工李永兴、延顺祥在拆糖垛时,原告在输送机旁边,从糖垛底部拆垛,当时广大公司仓管员杨*娟马上制止,但由于操作违规致使上部糖包不稳,有3包糖从糖垛顶部滚落,原告在输送机旁边,因躲避不及时,被一包糖砸中左手手臂,造成其左手手臂骨折。由此可看出,原告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在装卸糖包时违规操作,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因劳务受到损害自己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的部分...(本文书还有3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