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金杉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南宁华侨投资区林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庆仁、谢*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法定代表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套人马对外挂两块牌子,一块为南宁华侨投资区林业公司,另一块为南宁华侨投资区林场。2013年12月1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一份《贮木场场地出租合同》,约定”……第一条:出租土地位置与面积、用途。甲方同意将位于南宁华侨投资区的甲方贮木场二号场共36亩(以双方确认的土地出租红线范围图为准,该图经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出租给乙方,用于木材初级加工项目(旋切或木片加工)用地。第二条:土地出租期限:贰拾年,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34年1月31日止。……第六条:贮木场项目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甲方负责砂石路及排水工程的施工建设,道路后期由入场企业共同维护。……第八条:甲方的保证与责任……(二)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承租的土地权属清楚,可以承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双方还作了其它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告支付租金130000元,连*原告在2013年11月27日交给被告的5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实际收取了原告的180000元租金。为了能尽快的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在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乙方应尽的义务后,便着手投资兴建厂棚、围墙、职工宿舍、硬化场地等基础设施,还安装了变压器等大件设备。除原告支付给被告租金180000元外,原告建设加工场还投入了462868元。在原告兴建厂房的同时,被告不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甲方应尽的义务搞好...(本文书还有6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