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蓝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之蓝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6日,上诉人蓝之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静、陈**,原审第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洋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7378750号“蓝之蓝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蓝之蓝公司于2009年5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酒(利**);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料酒;米*;清酒;烧酒;食用酒精”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由洋河公司于2004年9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和烈酒);苦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7年2月13日。
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洋河...(本文书还有4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