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易**与被告李*、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平江公司)、汨罗*途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校车公司)、冯**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汨罗*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太保平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校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人保汨罗*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0531元。二、请求法院判决人保汨罗*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被告人保汨罗*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