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瓦尔维斯控股股份公司(简称瓦尔维斯公司)因商*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5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6日,上诉人瓦尔维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3月8日,瓦尔维斯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局(简称商*局)提出第10589826号”aqua及图”(三维标志)商*(简称申请商*)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起泡饮料用粉;制啤酒用麦**;无酒精果汁;麦芽啤酒;啤酒;汽水;麦**(发酵后成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
第7646550号”aquagroup”商*(简称引证商*一)的申请日为2009年8月25日,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