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兰**因与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8)汝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民事诉讼中的《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证》效力问题的行政诉讼尚在进行中,而民事诉讼需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09年3月2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09年4月24日恢复诉讼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原告黄**与被告黄**、兰**均系王*乡十字路村村民,被告黄**、兰**的宅基座北向南,南侧门口有一2-3m左右的出路,紧邻被告出路南侧是由原告黄**承包的集体土地。2004年12月26日,汝州市蟒川乡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第5-24-06号“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证”,该证显示“该宗土地属养殖业用地,已作清查处理,在适当时机集体有权依法按程序无偿收回”。现二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土地内堆放有砖、粪便、沙石等杂物,并种植大小树木14棵。
原审认为,原告黄**的“建设用地清...(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