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四西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费用6649.88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81元,双方各负担190.5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负担。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裁定书送达后,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张**诉称:张**与刘**在因各自的原因上访的过程中相识。2013年初,二人在北京上访时相遇,刘**向张**提出一起去闯大使馆,张**因为害怕而没去,因其它上访人的事,刘**怀疑与张**有关而记恨在心,与张**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4月17日,张**在四平市信访局等候有关人员接访时,遇到刘**,刘**故意找茬闹事,并从随身携带的兜里掏出一个瓶子,打伤张**的头部、脸部、眼部,后张**报警,经110巡警转到地直街派出所处理。张**住医院治疗27天,住院期间,张**为雇人照顾患有**病的儿子,支付2700元费用。张**诉请法院判令刘**赔偿其住院和门诊医疗费12000元,误工费3259.98元,护理费3259.9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74元,因住院雇人照顾患精神病儿子费用2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重审开庭时张**变更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7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