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聂**、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1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委托代理人许**,聂**委托代理人尹*,聂**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诉称:聂**与韩**系朋友,2014年初,聂**找到韩**说,要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二纬路**号院及所属楼房,并将其与原房主签订的买卖合同让韩**看了,并承诺三个月后偿还,韩**才同意将500万元借给被告,并按聂**要求将人民币500万元汇入原房主赵*名下,但过了三个月后,聂**并未偿还所欠款,但同意按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几个月后,聂**又找到韩**说,新买的楼房需要安装消防设备,还需借款100万元,韩**又分几笔将100万元汇入聂**、...(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