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邢丽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连襟关系的亲戚,2015年1月19日,被告因房屋装修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借款三个月即2015年4月19日归还,一次性付清。考虑到是亲友急用,原告将现金6万元交予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借款到期,被告未如期归还,并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被告承担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基本情...(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