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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韩**等与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皖16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8
  •  
  • 【案例概要】

    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6中车损报告中车损总值应扣除手机损失,原告车损为2500元。(二)被告杨**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三)被告亳州客运公司所举证据为其与付**之间的约定,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四)被告太平洋保险亳州支公司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9月4日12时左右,被告杨**驾驶皖s×××××号中型客车沿亳州市谯城区亳魏*由西向东行驶至恒达建材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韩*及电动车乘车人孙*玲受...(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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