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对查封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号**幢6门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称,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为: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凯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并陆续缴纳了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李**多次向凯城公司主张办理过户登记,凯城公司一拖再拖,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李**的原因。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