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颜**诉被告张**、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史带财险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颜**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张**、史带财险亳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颜**诉称:2015年3月18日13时50分,被告张**驾驶皖s×××××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园区芍花路**号授康饮片厂门口处,向右转弯进入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马**驾驶的金彭*电动三轮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马**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颜**受伤。
本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皖s×××××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史带财险亳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本文书还有3958字未显示)